(四)提高防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能力。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和指导,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保管制度,严格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监管。根据全国整顿办工作安排,组织针对性抽检工作(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整顿工作责任,切实加大整顿工作中的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本系统查处的超出“黑名单”之外的非法添加物信息,并按照附件1的格式报送全国整顿办。对地方各部门查处的相关案件情况,由各省级整顿办统一汇总后,按照附件2的格式,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送全国整顿办。有关大案要案和其他重要信息按照全国整顿办相关工作制度及时报送。
(三)各地各部门要结合《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梳理本地区、本监管环节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并提出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附件1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格式)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发现的地区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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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单位及发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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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的物质及其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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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添加的相关食品及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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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处理措施与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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