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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五、有关要求

  1.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和任务分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2.各检查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对被检查地区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严肃认真、铁面无私,不走过场、不敷衍了事。检查结束后,要与被检查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3.各检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安全中介机构监管“双五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检查“六条禁令”等有关纪律要求。

  4.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要以省(区、市)为单位形成检查报告,并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总局人事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检查报告要内容详实,有数据、有实例。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统计表

  3.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

  4.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检查范围是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10个省(区)。
  检查对象是各省(区)负责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发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煤矿企业以及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二、检查内容
  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主管部门“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与发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分别申请、各自审查、同时颁证工作机制实施情况;实施教考分离情况;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等情况。
  2.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班组长和全员(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培训投入和使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期间工资支付等情况。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教学及学员管理,培训设施、师资配备与教师任职资格,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培训收费等情况。
  三、检查分组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10个组,由有关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带队,会同有关部门,从本单位、会同部门选派以及煤矿企业、培训机构抽调熟悉培训工作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每组4-6人。
  1.检查分组(括号内为被检查地区负责接待的部门)。
  第一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牵头,会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云南省(联系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刘钧,电话:0871-3182716)。
  第二组: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会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四川省(联系人: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王远生,电话:028-86614913)。
  第三组: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牵头,会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内蒙古自治区(联系人: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周小娟,电话:0471-2353285)。
  第四组: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江苏省经信委检查吉林省(联系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二处王伟,电话:0431-85943914)。
  第五组: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检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系人: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金永祥,电话:0991-4553046)。
  第六组: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牵头,会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甘肃省(联系人: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六处乃成龙,电话:13893616598)。
  第七组: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福建省(联系人: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林在税,电话:0591-87522173)。
  第八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陕西省(联系人: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安监处贾文飞,电话:029-87671831)。
  第九组: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贵州省能源局检查辽宁省(联系人: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干部培训处张连清,电话:024-86879559)。
  第十组:陕西省煤炭工业局牵头,会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安徽省(联系人: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工业办公室邵扣忠,电话:0551-2871842)。
  2.时间安排。各组检查时间为7-10天,于9月20日前完成检查,具体日程安排由各检查组与被检查地区的“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发证部门和煤矿矿长资格证考核发证部门商定。
  四、有关要求
  1.检查方式、要求等按照本通知执行。
  2.各组在出发前应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提前将检查组人员名单及出发时间传真至被检查省(区、市)的有关部门,同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传真:010-64464064)。
  3.被检查地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部门要选派人员会同检查组一道工作,积极配合,介绍情况,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供检查必需的条件。
  4.各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被检查地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部门通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5.专项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写出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向被检查地区反馈意见,并于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附件2: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统计表(统计截止日期2010年7月1日)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部    门现有人员总数累计已参加执法资格培训人员总数持证率(%)累计已参加专题业务培训人员总数年度培训情况(人次)
小计执法资格培训专题业务培训
总   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小  计       
省级机构监管人员       
执法队伍       
市级机构监管人员       
执法队伍       
县级机构监管人员       
执法队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小  计       
省  局       
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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