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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根据发行人E通道相关业务提示,在线填写权益分派业务申请,并上传股东大会决议和权益分派议案等相关材料。
  (二)办理权益分派公告
  上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将对上市公司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内容提供具体建议。上市公司须及时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A股公告日应在R-3日之前,B股为T-3日之前。
  (三)接收付款通知
  上市公司接收到本公司发送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四)付款
  A股上市公司必须在R-1日16:00前,B股必须在T-1日16:00前,根据本公司付款通知的要求将款项汇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公司在上述汇款的截止时点确认上市公司汇付的款项足额后,实施权益分派业务。
  A股、B股上市公司送(转)的股份,由本公司分别于R+1日和T+3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通过本公司派发的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于R+1日划至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B股则为T+3日,再由结算参与人划入股东的资金账户。
  (五)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等
  A股上市公司可于R+1日后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退款通知等相关报表和R日的股东名册。B股上市公司可于T+4日后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退款通知和T+3日的股东名册。
  派发现金红利的A股上市公司可于R+2日后在指定的退款账户中查收退款。
  本公司将在R+5日内使用挂号信向上市公司寄送登记费或手续费发票,请上市公司注意查收。
  二、注意事项
  (一)上市公司可以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全部股份的现金红利,也可以自行派发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剩余的委托本公司代派。A股上市公司可以在按“股份性质”或“股东账户”中,选择一种方式自派;B股上市公司只能按“股份性质”自派。
  上市公司选择按“股东账户”自派现金红利,需事先征得自派股东的同意。
  (二)按“股东账户”自派的A股上市公司,如因自派红利的股份数量在R日收市之前减少,导致代派现金红利款不足的,上市公司须立即向本公司传真《推迟现金红利派发申请》(见附件1)。申请得到本公司确认后,上市公司须于R日通过本公司D-COM系统向全市场发布通知,并于R+1日刊登公告。
  (三)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A股的R日和B股的T日必须是同一天。
  (四)B股的T+3日不能为香港公众假期。
  (五)A股上市公司应确保R-5日至R日期间,证券的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不因限售股份解禁等业务而变动。
  (六)每10股送(转)的股数或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单位为“元”),小数点后最多为6位。例如:每10股送0.123456 股。
  (七)送转股过程中产生不足1股的零碎股,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
  (八)尚未开通发行人E通道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使用发行人E通道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邮寄或传真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材料包括:权益分派申请表(见附件2)、分红派息公告(见附件3)、股东大会决议;退款账户通知(见附件4)。
  三、收费标准
  (一)A股、B股的送转股登记费按所登记的送(转)股份面值收取,5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5亿股的部分,费率为0.1‰,登记费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
  (二)A股、B股派息手续费按派现金总额的3‰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登记

  一、办理流程
  (一)上市公司提交申请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登记,应当在R-3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批文;
  2、股东大会决议;
  3、配股公告;
  4、配股承销协议;
  5、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见附件5);
  6、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见附件6);
  7、本公司要求其他材料。
  (二)股东认购配股
  上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在R日日末向股东派发配股权证。股东可以在R日-R+5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
  (三)上市公司提供网下配股登记申请
  有网下认购配股的(含余股),上市公司须在R+6日上午10:00前将《配股网下认购股份登记申请表》(见附件7)送交本公司登记。
  (四)上市公司确认付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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