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应调查机关要求,2009年4月22日,韩国KP化学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1份;2009年4月23日,韩国株式会社晓星、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泰国三井公司、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6份。
  2009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外生产者发放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补充问题单》。在规定的时限内,所有8家应诉国外生产者均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问题单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9年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日发出《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2009年3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产业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收到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韩国KP化学、韩国泰光产业(株)、韩国株式会社晓星(以下简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和韩国SK提交的《关于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中排除EPTA的申请》(以下简称《排除EPTA的申请》)共2份书面评论意见,上述书面评论意见提出自台湾地区进口的对苯二甲酸未纳入本案调查范围影响了调查公正性、相关国内生产者不具有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资格等抗辩意见,要求将EPTA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以外。
  2009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申请人之一原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
  2009年3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韩国SK〈关于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中排除EPTA的申请〉的评论意见》,该评论意见针对韩国SK申请排除EPTA的要求和理由进行了评论。
  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和申请人资格的异议〉的评论意见》,该评论意见对韩国6家企业提出的自台湾地区进口和申请人资格等问题进行了评论。
  2009年7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以下简称《损害抗辩意见》),《损害抗辩意见》就本案产业损害认定及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抗辩,认为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不存在因被调查产品进口造成的实质损害,也没有进一步加深或造成实质损害的可能性。
  2009年8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问题的进一步评论意见》(以下简称《进一步评论意见》),《进一步评论意见》就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认定、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了评论,认为被调查产品倾销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且国内产业面临实质损害进一步加深的可能性。
  2009年9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与市场情况重大变化的请求》,该请求提出对被调查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调查期后国内对苯二甲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采取反倾销措施。
  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与市场情况重大变化的请求〉的评论意见》,该评论意见对韩国6家企业有关公共利益和市场情况重大变化的主张进行了评论。
  利害关系方在上述书面评论意见中提出的抗辩主张,调查机关均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在裁定文件中的相应部分予以了回应。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5月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5月至7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国内生产者翔鹭石化、绍兴远东、逸盛石化和亚东石化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4家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上述4家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后补充、修正材料》。
  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还走访了本案下游企业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了解了下游产业情况,听取了下游对于本案的意见。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0年2月2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自2010年2月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对苯二甲酸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四) 发布案件延长调查期限的公告。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0年2月2日发布2010年第3号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8月12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 初裁后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 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韩国政府、6家韩国应诉公司和1家泰国应诉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信息披露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对其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2) 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3月8日-27日分别对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K油化株式会社、KP化学公司、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晓星、泰光产业(株)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经核对和整理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中发现的事实结果。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和应诉公司所在国政府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该信息披露提出的评论意见。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该意见和评论依法予以了考虑。
  (4)关于公开信息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本案全部公开资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2.初裁后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和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初裁评论意见)。上述评论意见中,申请人表示支持初裁结论,希望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被调查产品范围、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等方面认定,尽快作出肯定性终裁;韩国6家企业就初步裁定中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范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进口价格、国内产业损害认定、因果关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抗辩。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10年4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韩国应诉企业初裁评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再次评论意见),再次评论意见对韩国6家企业在初裁评论意见中的观点和主张进行了评述。
  利害关系方在上述评论意见中提出的抗辩主张,调查机关均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在裁定文件中的相应部分予以了回应。
  (2)终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3月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
  2010年3月至5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国内生产者绍兴远东、逸盛石化和翔鹭石化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就初裁后评论意见中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查证和核实,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3家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终裁前实地核查相关材料。
  终裁前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还走访了本案下游生产企业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波SK振邦化学有限公司和福建锦兴集团,听取其对于本案的意见,并实地了解了企业生产情况。
  2010年5月,调查机关组成核查小组赴国外生产者韩国SK和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上述2家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重点核实了上述2家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地了解了其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物化特性。核查结束后,上述2家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证据材料。
  (3)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10年3月5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6家企业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申请书》。3月10日和3月25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出了《商务部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4月1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经审查合格的国外生产者及其代理律师、国内生产者及其代理律师、部分下游用户和国内进口商、涉案国家驻华大使馆、韩国石油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化纤工业协会等31个单位约100人参加了听证会。韩国6家企业及其代理律师、泰国三井公司及其代理律师、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国内生产者及其代理律师等各利害关系方围绕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分别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提供了相应的材料。韩国驻华大使馆代表本国政府阐明了立场。会后规定时限内,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均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材料。
  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中提出的抗辩主张,调查机关均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在裁定文件中的相应部分予以了回应。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0年2月23日,应韩国SK要求,调查机关会见了韩国SK总裁一行,听取了其就本案产业损害认定和要求排除EPTA产品等问题的意见陈述。会后,韩国SK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此次会见内容的整理材料。
  韩国SK提出的上述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前实地核查中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证据在终裁中采信了其相关主张。
  (5)公开信息及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2010年7月22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2010年8月2日,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了评论意见,就自台湾地区进口、进口价格影响等问题重复了其原有观点。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终裁前进一步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六)关于价格承诺。
  初裁公告公布后45天内,相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建议。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建议和方案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对该案采取价格承诺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调查机关认为,相关应诉公司根据本案被调查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所提出的价格承诺的建议不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其执行进行监督,因此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案中不接受相关应诉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的建议。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