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4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2月12日发布2009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和2917361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中国国内产业是否遭受了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2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鉴于其他对苯二甲酸产品(税则号29173619)被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故不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精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Pure Terephthalic Acid)。
化学分子式:C8H6O4
化学结构式:HOOC[C6H4]COOH,如下图: (图略)
物理化学特征:精对苯二甲酸是无色针状结晶或无定型粉末(外观为白色晶体或粉末),无毒、有刺激性,粉尘具有爆炸性,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微溶于水。
主要用途:精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EG)缩聚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还可以与1,4-丁二醇或1,4-环己烷二甲醇等反应生成相应的酯。精对苯二甲酸的下游加工产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纤维(涤纶)、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晓星 2.6%
(Hyosung Corporation)
2. 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2.0%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SK油化株式会社 11.2%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4.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3.7%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5. KP化学公司 2.0%
(KP CHEMICAL CORPORATION)
6. 泰光产业(株) 2.4%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
7. 其他韩国公司 11.2%
(All Others)
泰国公司
1. 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 16.9%
(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2. 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 6.0%
(Siam Mitsui PTA Co., Ltd.)
3.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 12.9%
(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4. 其他泰国公司 20.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8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0年2月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由于其他对苯二甲酸产品(进出口税则号29173619)被排除在本次被调查范围之外,对自2010年2月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就进口其他对苯二甲酸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全部予以退还。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0年8月12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
进口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2月1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和2917361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中国产业是否遭受了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2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8年12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2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月9日就收到中国对苯二甲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韩国驻华大使馆、泰国驻华大使馆。
2009年2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韩国驻华大使馆、泰国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协助通知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二)初步调查。
1.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株式会社晓星(Hyosung Corporation)、泰光产业(株)(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KP化学公司(KP CHEMICAL CORPORATION)、SK油化株式会社(SK Petrochemical Co., Ltd)、泰国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Siam Mitsui PTA Co., Ltd.)、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回答卷
根据商务部《
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的规定,2009年3月4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晓星、泰光产业(株)、KP化学公司、SK油化株式会社、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全部9家登记应诉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申请人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化纤工业协会、部分下游聚酯企业代表、国外应诉公司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晓星、泰光产业(株)、KP化学公司、SK油化株式会社、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4)赴国内申请企业实地考察
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派出调查人员赴浙江进行实地考察,召集有关国内生产企业和下游聚酯企业进行座谈,倾听各方意见,进一步了解产业状况以及案件影响。
2.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年2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9年3月4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 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8份,均为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其中韩国6家,分别为:泰光产业(株)、KP化学、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K油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SK)、株式会社晓星、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泰国2家,分别为: Siam三井PT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三井公司)、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按照调查机关要求,韩国泰光产业(株)、KP化学、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晓星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登记应诉补充材料,就法律代理权限问题进行了澄清。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3月2日,调查机关成立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10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2009年3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应诉企业代理律师会议,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并就问卷答卷要求等进行了说明。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4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翔鹭石化、绍兴远东、逸盛石化、辽阳石化、亚东石化和仪征化纤)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6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韩国株式会社晓星、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泰光产业(株)、韩国KP化学、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泰国三井公司、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