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准确把握政策,科学掌握尺度,主动严格地做好案件问责和案件移送工作。鉴于目前案件逐渐呈现多人作案、多机构牵连、带有保护性特征的名人涉案,以及境内外人员同时涉案的特点,为争取案件处置工作的主动,最大限度地主张社会公权力和银行债权,积极为司法部门办案创造有利条件,各银监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判断案情,依据《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银监通[2007]27号)的要求主动移送案件。对于心存侥幸或遮掩搪塞导致案件移送不及时、人为造成案件调查困难甚至造成银行债权本应避免的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在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对于无视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对经银行业监管机构现场检查、风险提示或监管谈话指出的案件隐患视而不见,屡查屡犯从而引发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从严问责。
四、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上报案件信息。为使银监会及时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案件形势,以便做出案件防控工作的相关决策和安排,各银监局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上报案件信息。上报案件信息不同于案件统计,包括出现银行短款,人员失踪或被拘禁、双规,有重大举报线索,媒体或在某一社会范围已经在传播的案件线索,已有线索但尚未立案等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嫌疑等相关信息。案件信息的快速上报,目的是使银监会及时掌握情况,在向国务院反映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与其他部门协调有关工作时取得主动,案件信息在没有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因失职迟报或故意瞒报案件信息,造成案件防控工作出现失误或工作被动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五、解放思想,切合实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各具特色的案件防控工作新举措。银行业案件的偶发性和不确定性特点及发案环节的多样性和无规律性给案件防控工作带来挑战。为使案件防控工作在人力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发挥最大的效应,各银监局在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案件防控工作统一部署的同时,要解放思想,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推动案件防控工作的有效深入。目前,案件风险百日排查、签订案件防控责任书、操作风险防范承诺、基层营业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暗访等监管手段已经广泛运用且取得良好效果。在此基础上,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坚定“查防并重、以防为主”的理念,以全年案件防控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为依据,在提高案件防控工作有效性方面,积极思考,大胆创新,全面探索,勇于实践,确保完成年度案件防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