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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对主动申报的用于生产经营或集体福利的“小金库”、主动申报的小团体私设私用但及时组织退回的“小金库”,并已转入规定单位账簿的,对责任单位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在国资委派出检查组之前,对于中央企业总部组织的重点检查视同为自查,对检查出来的“小金库”采取从轻从宽处理的政策。但对于2008年以来企业自行纠正的“小金库”问题隐瞒不上报的,将视同为被查“小金库”进行处理。

  4.在“小金库”清理过程中,无论“小金库”是哪一任领导设立的,现任领导都要按规定积极予以纠正,否则将追究现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对于在自查阶段不主动报告甚至是故意隐瞒,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库”,除一律纳入法定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国资委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从重从严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在重点检查中被发现“小金库”的,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以经济处罚。

  2.对被查发现“小金库”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先予停职,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组织处理。同时,国资委还将依据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在下一年度给予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3.对被查发现“小金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被查出“小金库”的,既要追究所属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上一级次企业直至集团总部领导的责任。

  (三)严惩新设“小金库”的不法行为。根据《意见》精神,自《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视为新设“小金库”,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无论是否纳入国资委重点检查范围,在以后年度的各类财务、审计及监事会监督等检查工作中,一旦发现企业仍存在“小金库”,不论何时设立,都视为新设“小金库”,均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给予企业集团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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