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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10月初至11月底)。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组织若干检查组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按照不低于中央企业户数的20%、每户企业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将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结束后,国资委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向中央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检查总结报告。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各中央企业要坚持边清理、边整改、边处理、边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重点检查阶段结束后,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分析本企业“小金库”产生的原因,结合管理隐患排查结果,组织制订整改落实方案,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将针对各企业的“小金库”清理情况,在审核整改方案的基础上,及时下达整改决定。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国资委的整改意见和本企业的整改方案,做好“小金库”资金及其形成资产的处理,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再次产生。各中央企业应将整改落实情况随同2010年度财务决算一并向国资委报告。

  五、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

  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以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中央企业的“小金库”问题,遵循“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总的原则是“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

  (一)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对在自查阶段主动暴露和报告的“小金库”,企业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将尚未使用的余额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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