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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隐患排查,全面清理检查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本次“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将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下列特殊管理资金或资产,也一并列入清理排查范围:留存海外的投资收益、BVI公司运作资金、未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表外企业和表外资产、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并由企业管理的各类基金、工会管理资金、职工持股会投资及分红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保资金、其他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或资产。

  同时,为切实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还应与完善各类资金与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流程相结合,检查制度的完备性与执行的有效性,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四、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应当于2010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底前)。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相关处分规定,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让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中央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工作安排,正确把握处理政策。各中央企业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研究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各中央企业应当分别于7月31日前将本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8月10日前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8月初至9月底)。在本阶段,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本企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自查自纠。各中央企业的自查范围包括集团本部各部门和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单位),涵盖全部表内表外企业(单位)、账内账外资金资产,确保自查工作面达到100%。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一旦发现“小金库”必须立即封存,停止运作,并在9月底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管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清缴或拖延。对自查自纠情况应当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各中央企业应当于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经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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