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续)(自查02)
1.“举报个数”:反映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接到的全部举报事项件数,包括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转来举报事项。
2.“账户个数”:包括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有账号和户名的账户。
(四)补充表(软件增设报表)
1.为便于重点检查统计数据的汇总报送,报表软件中附设补充表。补充表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报告表(补充01)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报告表(续)(补充02)。
2.各级国资委或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可根据重点检查工作需要,安排由重点检查组在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逐户填制报送补充表;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领导机构可根据重点检查组报送的补充表,通过报表软件汇总形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3.企业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时,不需要填制和报送补充表。
4.补充表填制方法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相同。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
1.本表由国务院国资委、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填报,并应在规定时间将本表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统计数据、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本表可根据各企业报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通过报表软件汇总形成,但“自查自纠基本情况”中有关数据需单独填列。
3.监管(管理)企业户数:反映国有企业集团户数,不含所属子企业户数;本表中涉及的其他企业户数均为监管(管理)企业集团总部及其各级子企业总户数。
4.表内公式。
3行=(4+5+6+7+8+9+10+11)行;12行=(13+14+16+17+18+19+20)行;21行=(1+3-12+15)行;21行=(22+23+24+25+26+27+28)行;29行=(1+3)行; 29行=(30+35+39+44)行。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