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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布置培训,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国有企业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并由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统计汇总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自查自纠结果,有关中央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部门管理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国有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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