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上市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 除前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上市公司逐级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