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上市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
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2.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2.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