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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49号--决定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五期)

财政部公告
(2010年第49号)


  根据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北京、天津、山西、吉林、江苏、福建、青岛、河南、广东、海南、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五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186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186亿元。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吉林、江苏、福建、青岛、河南、广东、海南、云南省(市)额度分别为17亿元、8亿元、15亿元、19亿元、27亿元、14亿元、6亿元、28亿元、21亿元、8亿元、23亿元。各省(市)额度以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五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5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67%,2010年8月1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12日发行结束,8月1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1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5年8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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