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制定全国海上搜救处置力量和物资的布局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海上搜救物资储备工作;承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四)负责海上搜救演习、培训、科普宣教、统计分析、总结评估和奖励补偿工作;负责社会海上搜救单位的能力评估。
(五)负责建立海上搜救的部际和部省协作机制;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参加国家特大突发事件处置行动。
(六)承担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系会议的日常工作;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开展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代部海事局履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和海上安全值班工作。
十四、监察局
(一)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应急管理职责。
(二)参加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十五、质监总站
(一)拟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发布建设工程应急预案。
(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指导工作;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三)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投诉,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十六、海事局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负责全国海事系统业务指导和统计工作。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负责管理并组织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负责水上交通、船舶污染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的认定及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防海盗等的相关政策、规则、标准拟订和管理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