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2010年三峡重庆库区进口沥青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
(2010年5月25日 税管函[2010]109号)
重庆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用于三峡重庆库区交通设施建设所需进口沥青,在一定额度内,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经核定,三峡重庆库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口沥青的总量为6950吨,全部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建设分公司进口。请你关认真审核有关单证,按照规定办理先征后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