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一年报告两次,分别于半年、全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中央企业,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中央企业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应当于下一年4月底前向国资委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及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国资委核准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三十条 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中央企业,将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要求中央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中央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