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中央企业应当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实施工作,并对其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国资委按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预测情况,参考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指标、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分行业制定和发布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增长调控线分为上线、中线和下线。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分别适用工资增长调控线上线、中线和下线。企业处于特殊发展阶段或者受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适用的工资增长调控线范围可以适当浮动。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在科学确定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的基础上,按照效益导向原则和适用的调控线范围,自主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
第十八条 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选取及预算目标值的确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状况相适应的联动办法等内容。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以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为主。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四)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五)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中央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