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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分配[2010]72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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