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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审查结论“修改”,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建筑和结构的布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后所能达到的具体指标尚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再次检查。因此,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
  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技术要点由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的参照简表

  表一 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结构类型

6度

7度

(含0.15g)

8度

(0.20g)

8度

(0.30g)

9度

 

 

混凝土结构

框架

60

50

40

35

24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80

50

抗震墙

140

120

100

8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50

不应采用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90

70

筒中筒

180

150

120

100

80

板柱-抗震墙

80

70

55

40

不应采用

较多短肢墙

 

100

60

60

不应采用

错层的抗震墙和框架-抗震墙

 

80

60

60

不应采用

混合结构

钢外框-钢筋混凝土筒

200

160

120

120

70

型钢混凝土外框-钢筋混凝土筒

220

190

150

150

70

钢结构

框架

110

110

90

70

50

框架-支撑 (抗震墙板)

220

220

200

180

140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300

300

260

240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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