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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三)严格服从部对全程全网的指挥调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费标准;严格执行邮电部统一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业务处理规章制度、遵守各项通信纪律、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照章纳税,及时向部上缴各项应交款项。
  (四)组织所属邮电企业和职工大力发展邮电业务,改善邮电服务,适应社会不断增长的通信需要,搞好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加强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确保通信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注意做好劳动工资和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管理局的权限
  (一)根据邮电部确定的邮电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通信发展规划、计划,安排本地区邮电建设项目。经地方政府批准,利用地方外汇、投资和贷款,引进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设备和技术。
  (二)对各项分成资金和专项资金,按部规定比例分别建立各种基金并有权按规定支配使用。生产发展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除一级干线和战备资产外,对其他固定资产有权在省内调配使用并有权按规定处理多余和闲置资产。
  (三)在贯彻执行部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可以搞活企业内部的分配,如全额工资浮动、部分工资浮动、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奖等分配形式。邮电企业标准工资的调整和浮动升级由部统一安排。
  (四)为完成所承担的责任,在政府及规定允许范围之内,有权发展横向联系,同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签定有关协议和经济合同。
  四、承包经营责任制中部、省间的经济分配
  (一)利润分配办法:
  1.各管理局按当年实现利润,税后部、省“二八”分成,即上交部20%,各管理局留80%。对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各省、区,实行税后部、省“一九”分成,即上交部10%,管理局留90%,西藏全留。
  2.各管理局的市话专业的税后利润,仍全部留给管理局。
  3.实行税后利润全额分成办法以后,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仍由各管理局按国家规定另款交部。全额利润包括附属企业利润和营业外净损益。
  4.部省利润分配,按税后利润计算,即各管理局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扣除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后的利润计算(归还贷款的税后利润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二)折旧及新技术发展基金提留办法:
  1.二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全部留归各省使用。
  2.一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的30%留归各省按部规定的要求安排使用。70%交部。
  3.新技术发展基金的70%留归各省安排使用,30%交部。在国家对邮电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变化或邮电资费有较大变动时,部、省间的上述经济分配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及考核办法。
  (一)部对管理局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1.通信质量
  (1)总包邮件损失率
  (2)给据邮件损失率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4)邮件处理不合格率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6)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7)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8)电报服务差错率
  (9)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0)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微波全阻次数
  2.通信数量
  (1)业务总量(包括计、免费、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
  (2)通信总量(中央国营)
  3.业务收入(中央国营)
  4.经济效益
  (1)自有收入成本率
  (2)资金利税率
  (3)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中央国营、分别按业务总量和通信总量计算)
  (4)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通信质量40分,通信数量29分,业务收入15分,经济效益25分。
  (三)为强化通信指挥调度,确保通信畅通,迅速有效地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邮电部已于一九八八年以(1988)邮部字207号文件发布了邮政和电信《调度命令》制度,凡不执行调度命令者,每次扣减该管理局全部分成的1%,以及扣减总分1分,并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的增长,设立“固定资产增长率”作为分析指标。
  固定资产增长率=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初固定资产净值×100%-1
  这项指标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增长率低于0,在总分中扣2分。
  (五)对邮电通信案件的考核,详见附3。
  (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工作。对新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否则扣减总分一分。详见附4。
  (七)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在分析指标中设立“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指标。具体计算办法见附5。本项指标在一九九二年试算,不计分数,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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