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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邮部〔199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作用,现将《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随文印发,自一九九二年开始执行。本办法在第二轮承包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为与“八五”计划同步,有利于各邮电企业承包经营与计划安排统一考虑,第三轮承包期定为四年: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五年。
  二、承包指标体系本着简明、实效、防止虚设的原则,在第二轮承包指标基础上作了一些增减,主要是:
  (一)在考核指标的经济效益类指标中,去掉了国有资产增长率、国有资产利润率两项指标。增加了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指标。这项指标按当年实际完成数进行考核,低于全国平均水平70%的单位不得分。
  (二)在分析指标中去掉了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折旧基金提足率、大修理基金提足率、不正当经营考核、统计数据报送时期与质量五项指标。保留了邮电通信案件考核、职工岗前培训考核两项指标。
  增加了固定资产增长率指标和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指标。
  固定资产增长率指标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增长率低于零的,扣减总分2分。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指标是衡量企业技术进步(含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决策水平进步及人员素质提高等)对总产值增长作用的贡献情况。按企业三年平均贡献率与全国同类企业平均贡献率之比进行考核。这项指标一九九二年先试算,不计分。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计分考核。
  (三)除考核指标与分析指标外,新增一项承包期考核指标:电话主线普及率。这项指标由部在承包期初下承包数,期末考核完成情况。没有完成计算数的,扣减该单位最后一年总分2分。
  三、质量扣分扣减留利的办法。第二轮的办法是每扣1分,扣减2‰的留利。第三轮承包期内,该项扣留利办法增加一封顶值,即各管理局因质量扣分扣留利的最高值为50万元。
  四、业务收入增收加分办法修改为:超过本省前三年平均增长率的,每超过1%,加0.25;超过当年全国平均增长水平的,每超1%,加0.5分。两项合计加分总数不超过5分。
  五、惩罚扣减留利起始值从85分提高至90分。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继续贯彻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要求精神,并根据邮电部门第二轮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践,特完善制定本办法。

  一、邮电通信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搞活企业,改进通信服务,从而搞活全网的经营,加快通信建设,努力满足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行承包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即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企业自身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把邮电通信服务和通信质量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网利益的关系,树立全网意识,局部利益服从全网利益;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防止和克服短期行为。
  (二)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要靠改善服务,保证质量,发展开拓业务;靠科学管理,挖掘潜力,讲求投资效益,提高设备,电路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效益。应当杜绝不正当的经营手段,绝不允许为了追求企业的收入,损害用户利益,败坏邮电信誉。
  (三)切实加强企业基础工作。承包经营责任制以邮电通信企业实行的经济核算制为基础,按经济核算制办法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自有收入、利润;建立了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并据以核算企业的留利,实行奖惩。各管理局必须切实加强企业的基础工作,加强统计工作,保证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完整,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管理局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部和省、区、市政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邮电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全省、区、市邮电通信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区、市邮电通信网路的规划和建设,搞好挖潜改造,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尽快增加通信能力,并确保全网通信畅通,质量良好地完成通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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