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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送《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送
 《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计发(90)第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深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
            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以来,随着卫生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卫生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有关卫生工作改革政策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深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作规定如下:
  一、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基础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卫生事业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医疗卫生单位所有经济活动内容要全部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一)继续加强财会机构的建设,充实财会队伍,提高现有财会人员专业管理和核算水平。县及县(含区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独立的财会机构,在院、站(所)长的领导下,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会部门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上级卫生财务主管部门同意。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以逐步完善医疗卫生单位改革工作中的管理、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加强财会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财会人员上岗前,要经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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