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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科研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科研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计字(89)第209号)


部属科研单位:
  根据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的财务制度,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我部属科研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科研单位的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卫生科研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属科研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卫生科研单位是整个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福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国家对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预算包干的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一般房屋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项目等。各项专款及委托办事经费、代管经费不列入预算包干范围,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和各种其他资金。统一纳入财务部门管理,编制综合财务预算计划。预算包干经费年初一次下达。预算包干经费的分配。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第四条 根据会计核算要求,应建立符合自身科技活动特点的经济核算制,实行课题成本核算,加强科研活动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以及经济收益的核算。
  第五条 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等科技活动和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组织经济收入。这部分收入,应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在“事业收入”科目中核算,用于弥补事业费的不足。
  第六条 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通过组织经济收入,逐步向事业费部分自立或完全自立过渡,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与减拨事业费幅度挂钩的办法。具体核减办法按国务院(1989)1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专项奖励的核定由卫生部和国家科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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