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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送《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一、作好本职工作是医务人员的光荣职责。医疗工作与病人的生命息息相关,医务人员必须时刻忠于职守,全心全意地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决不允许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消极怠工。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服务,并允许一些技术骨干经过批准应聘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医务人员业余服务系指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门诊、查房、手术、体检、教学、咨询等服务活动。兼职系指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应聘到外单位兼任相应的技术职务,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服务。
  上级医疗单位对下级医疗单位的逐级技术指导、院际间会诊不属本规定范围。
  三、医务人员的业余服务,原则上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在单位内安排进行,少数到外单位开展业余服务的,必须经本单位批准。一般每人每周累计从事业余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定额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
  四、兼职签约:兼职必须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所属单位签定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所兼职务;
  (二)实现的目标;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
  (四)收益分配比例与结算方式;
  (五)协议变更及纠纷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五、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要严格遵纪守法,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做到诊疗有病志、手术有记录、开药有处方。不得把急诊和正常工作转入业余服务;不得将应在本单位诊治的病人向兼职单位和私人挂钩单位转诊;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介绍费”、“回扣费”及“好处费”;不得搞拼仪器设备、拼消耗的短期行为;不得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从事兼职的时间每人每周最多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
  六、业余服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事故,由组织业余服务的单位负责处理;兼职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事故,由聘用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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