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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送《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二、这次清理整顿的作法是:作好登记、审查、发证工作。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凡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者,都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者,也要重新进行审查。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归口实行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履行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的审批手续,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除县(区)、市以上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审批医疗机构,也无权审批个体医务人员开业行医。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还应注意发挥卫生工作者协会、个体开业医协会、农村卫生协会等行业管理组织的作用。
  四、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审批手续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担任医院、诊所的法人代表必须懂业务、会管理。
  2.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药、护、技人员,医院、疗养院、门诊部应有一定比例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专职医疗技术骨干。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不应低于一比零点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3.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诊疗场所布局合理,有必需的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供诊断、治疗、抢救用的器械装备和药品。医院必须设二十张以上正式病床,有门诊(急诊)、住院和医技等科室。
  5.有符合科学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
  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的具体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手续:
  申请举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县(区)、市及县(区)、市以上政府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以下同]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机构名称、开业地点、负责人姓名、人员编制、床位数、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量、主要医疗设备及房屋情况,并提供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业务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以及医疗机构的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等。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办医条件、医疗需求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审批。诊所、门诊部由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审批;一百张床以下的医院由地、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一百张床的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审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一律不准开业。不具备开业条件的要坚决停办。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要区别于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或用开业者姓名,或冠以民办、联合字样。不得以大冠小,任意冠以“中国”、“××省”、“××中心”等名称。使用的牌匾和印章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应报发证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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