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发送《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医字(89)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部直属单位:
现将《
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把执行中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一、《
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集体、个人兴办的医疗机构不断增多,方便了群众就医,缓解了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但是,也出现了对医疗机构审批不严,机构设置名不副实、管理混乱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收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扰乱了医疗秩序,影响了医疗质量,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助长了不良风气,干扰和阻碍了卫生改革。为了治理医疗环境,整顿医疗秩序,保障卫生改革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近年来由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专院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或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医疗机构);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的分院和医疗协作联合体;对社会开放的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其它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机构,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进行整顿。对个体开业行医的管理,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88)卫医字第36号颁发的《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