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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电气化铁路电价及货运电力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电气化铁路电价及货运电力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1993]价工字126号)

  一、为适应电气化铁路用电特点,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电气化铁路用电由现行非普工业类单一制电价改为大工业类两部制电价:指令性电量执行目录电价加燃运加价;非指令性电量执行目录电价加指导性电价与原目录电价的差价或按多种电价规定执行;经国家批准实行统一售电标准的,执行目录电价加统一售电加价(或综合加价)。上述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按国家批准的标准计收,其中基本电费以牵引变电站为计费单位。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今后开通的电气化铁路。
  二、为弥补电价上涨造成的铁路运输成本增支,并考虑到今后运价相对稳定一段时间的需要,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对现有国家铁路中的电气化铁路(不含运营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的货运加收电力附加费。征收标准暂定为每吨公里四厘。今后由国家物价局视电价变动情况每两年核定一次。
  三、加收货运电力附加费,取消在此之前批准临时征收的湘黔线怀化--大龙堡段电气化附加费。兰新线兰州--武威段、京广线郑州--武昌段加价标准仍按[1992]价重工473号和[1992]价工字556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兰武段每吨公里二分七厘,郑武段每吨公里七厘,不再加收货运电力附加费。
  四、今后新建或改造的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也按当时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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