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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
 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1993]价费字17号)


交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发布。
  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本通知附件为准,收费标准及收入的使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系统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1、航道养护费(内河、长江)
  2、运输管理费(公路、水路)
  3、公路养路费
  4、晋煤外运服务费
  5、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
  6、船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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