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
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1993]价费字17号)
交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发布。
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本通知附件为准,收费标准及收入的使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系统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1、航道养护费(内河、长江)
2、运输管理费(公路、水路)
3、公路养路费
4、晋煤外运服务费
5、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
6、船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