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1990]价费字22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些证照,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引起一些不良反映。为加强证照收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照费的审批权限
(一)国务院各部门发放证照,应将印制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核定收费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放的证照,其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二、证照收费的原则
(一)证照收费应严格按工本费核定,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涉外证照可参照国际上同类证照的收费标准制定。
(二)证照收费原则上以收抵支,如有节余,全部上交财政;对财政部门已核拨经费的,则不能再收费。
(三)工本费核算办法:
单位证照 (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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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印制总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