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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总局转发《关于理顺航空运输票证领取关系健全销售收入按时上交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民航总局转发《关于理顺航空运输票证
 领取关系健全销售收入按时上交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民航总局财发<1993>202号)


民航各管理局、公司、首都、虹桥、白云国际机场:
  现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文件南航<1993>82号《关于理顺航空运输票证领取关系健全销售收入按时上交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近年来,在航空运输票证管理及代理销售收入上交方面,各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的问题,造成票证管理漏洞和拖欠销售收入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现金流量和资金周转,必须引起各单位领导的重视,尽快采取措施,扭转这种状况。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关于理顺航空运输票证领取关系健全
            销售收入按时上交制度的通知
            (南航<1993>82号)

南航各销售单位、销售代理:
  为了加强航空运输票证的管理工作,促进客货邮行销售收入的按时回笼,保证南航生产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结合当前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就理顺航空运输票证领取关系,健全销售收入按时上交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销售单位及销售代理,必须重申民航局发<1991>46号关于《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的通知,严格按照该文的各种规定抓好票证票款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如因不按规定和复核监督工作不落实而发生的收入流失、外汇流失、票证管理出问题、贪污案件等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二、南航广州售票处必须在管理好本处票证票款工作的同时,并管理好所辖销售代理单位的票证票款工作。所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统一由该处指定专人向南航财务处定期领取。所辖销售代理单位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由其按规定限量发放,所辖销售代理单位的销售收入上交广州售票处财务,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其财务部门做好复核工作。广州售票处的销售收入(含所辖销售代理单位的销售收入)上交南航财务处,每周不得少于二次,本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的尾数必须在下月五日前交清。
  三、南航广州货运处必须在管理好本处的航空运输票证票款工作的同时,并管理好所辖货物代理单位的票证票款工作。所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统一由该处指定专人向南航财务处定期领取。所辖货物代理单位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由其按规定限量发放。所辖代理单位销售收入上交广州货运处财务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其财务部门做好财务复核工作。广州货运处的销售收入(含所辖代理单位的销售收入)由该处财务部门统一上交南航财务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本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的尾数必须在下月五日前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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