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人[2010]1号)
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发挥挂职锻炼在干部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实践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了《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增强挂职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包括援藏、援疆,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重点工程挂职,定点扶贫地区、部长联系点、基层挂职以及到部属单位和信访岗位锻炼等。
第三条 挂职锻炼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宗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进对“三农”工作的了解,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组织、督促部管项目的实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基层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
第四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人事劳动司做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根据干部培养锻炼要求,结合基层工作需要,重点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司局级干部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以下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六条 人事劳动司根据干部选派计划发布通知,经干部自愿报名、单位同意、人事劳动司审核(司局级干部须报部领导同意),确定选派对象。特殊情况也可直接选派。
第七条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人事劳动司征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