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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5.2.2 防雷接地要求
  传输设备和电缆应按规定采取防雷及接地措施。
  5.3监控中心
  5.3.1 信号控制
  5.3.1.1 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应在控制台上进行,对编解码、视频分配、矩阵切换、管理服务等设备进行统一控制和管理。
  5.3.1.2 控制中心,应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检测,具有信号丢失报警功能。
  5.3.1.3 系统应能够支持或兼容多种通信和接口协议。
  5.3.1.4 经过授权主控和分控中心均能手动和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和防护罩等设备的动作进行遥控。
  5.3.2 信号显示
  5.3.2.1 系统应能清晰地还原显示前端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
  5.3.2.2 显示系统应有图像的来源、日期、时间、和运行状态的提示。
  5.3.2.3 系统应能手动和编程自动切换,对输入的视频信号在指定的显示设备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5.3.3 信号的处理、记录和回放
  5.3.3.1 系统控制中心应具有多画面分割功能,以显示多画面组合。
  5.3.3.2 主控中心系统应对图像进行实时记录,并将记录最低保持30天。
  5.3.3.3 以数字方式记录图像信号,应保持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和不可改性。
  5.3.3.4 系统应能正确回放记录的音视频信号,并能对记录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进行检索。
  5.3.4 图像显示
  5.3.4.1 图像显示质量
  5.3.4.1.1 图像质量按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应不低于四级。
  5.3.4.1.2 实时模拟监视彩色图像分辨率≥350线,黑白分辨率≥400线,灰度等级不小于8级;实时监视数字解压图像应达到每路25帧/秒。
  5.3.4.1.3 回放图像分辨率≥220线,帧率应达到每路25帧/秒,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CIF格式(352×288)。
  5.3.5 图像控制设备
  5.3.5.1 视频压缩标准:MPEG-4或H.264数字图像编解码标准。
  5.3.5.2 采用TCP/IP网络传输协议,具有以太网接口(IEEE802.3系列)。
  5.3.5.3 图像效果25帧/秒/路、分辨率720×576,704×576,352×288可调。
  5.3.6 图像记录设备
  采用嵌入式或工控式硬盘录像机,在出现断电、死机、电源波动、输入/输出通道干扰等各种情况下,系统具有自动恢复功能。
  5.3.6.1 视频支持MPEG-4或H.264硬件压缩技术;音频采用G.729压缩技术。
  5.3.6.2 支持PAL /NTSC制。每路视频信号的实时监视、远端显示及录像回放均应达到25帧/秒(P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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