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
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制定了《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6月12日
文化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 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有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内部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根据《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团体的类型看,要将行业性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看,要将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从日常监管及治理工作的情况看,要将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要督促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另一方面,要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此次专项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民政部为成员单位,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治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充实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成员,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业务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
(二)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协调,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工作,依法进行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促进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
社会团体类型多、领域分布广、收入规模差距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社会影响广、资金规模大。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不同特点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有重点地进行分类指导。要特别注重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阶段的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发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体要与加快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理顺社会团体及公募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资产财务关系相结合;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相结合。同时,治理工作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和民政年检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五)拓宽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政策
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拓宽举报渠道。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加强防治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的调查研究;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附件:1.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4.填表说明
附件1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性质: 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 单位: 万元、个、人
行次 | 项目 | 金额(个数、人数) | 备注 | 行次 | 项目 | 金额(个数、人数) | 备注 |
一 | 单位基本情况 | -- | -- | 3 | 自查发现“小金库”账户个数 | | |
| 其中:2008年至今是否有政府资助收入 | | | | 其中:违规开设单位账户个数 | | |
2008年至今政府资助收入金额 | | | | 公款私存账户个数 | | |
单位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 | | 4 | 自查已撤销“小金库”账户个数 | | |
单位财务是否由业务主管单位代管 | | | | 其中:已撤销单位账户个数 | | |
单位财务是否由事业单位代管(不含业务主管单位为事业单位) | | | | 已撤销公款私存账户个数 | | |
单位财务是否由企业代管 | | | 八 | 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 | -- | -- |
二 | 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 | | | 1 | 应上缴财政金额 | | |
| 其中:滚存资金余额 | | | | 已上缴财政金额 | | |
三 | 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合计 | | | 2 | 应补缴税款金额 | | |
1 | 政府资助 | 固定性资助 | | | | 已补缴税款金额 | | |
非固定性资助 | | | 3 | 应退还捐赠款金额 | | |
2 | 会费收入 | | | | 已退还捐赠款金额 | | |
3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 | 4 | 应退还会费金额 | | |
4 | 社会捐赠收入 | | | | 已退还会费金额 | | |
5 | 经营服务性收入 | | | 5 | 应退还违规收费及摊派等金额 | | |
6 | 投资收益 | | | | 已退还违规收费及摊派等金额 | | |
7 | 资产处置收入 | | | 6 | 个人应退还违规所得金额 | | |
8 | 资产出租收入 | | | | 个人已退还违规所得金额 | | |
9 | 利息收入 | | | 7 | 其他应追回违规支出金额 | | |
10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上缴收入 | | | | 其他已追回违规支出金额 | | |
11 | 其他 | | | 8 | 应调账处理金额 | | |
四 | 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 | | | | 已调账处理金额 | | |
1 | 弥补费用 | | | 九 | 自查处罚通报情况 | -- | -- |
2 | 购置资产支出 | | | 1 | 自查受行政处罚人数 | | |
| 其中:期末存在的资产原值 | | | | 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受行政处罚人数 | | |
3 | 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等支出 | | | | 单位会计人员受行政处罚人数 | | |
4 | 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 | | | 2 | 自查受到行政处罚单位个数 | | |
5 | 礼品礼金支出 | | | | 其中:单位受到警告处罚个数 | | |
6 | 私分 | | | | 单位受到罚款处罚个数 | | |
7 | 其他 | | | | 单位受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个数 | | |
五 | 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 | | | | 单位受到限期停止活动处罚个数 | | |
1 | 现金 | | | | 单位受到撤销登记处罚个数 | | |
2 | 银行存款 | | | | 单位受到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个数 | | |
3 | 有价证券 | | | 3 | 自查受组织处理人数 | | |
4 | 固定资产原值 | | | | 其中:处理理事长(会长、主席)人数 | | |
5 | 股权和债权 | | | | 处理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人数 | | |
6 | 其他 | | | | 处理秘书长人数 | | |
六 |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金额) | | | | 处理秘书长以下人数 | | |
1 | 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 | | 4 | 自查受党纪政纪处理人数 | | |
2 | 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 | | | 其中:处理理事长(会长、主席)人数 | | |
3 | 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 | | | 处理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人数 | | |
4 |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 | | | 处理秘书长人数 | | |
5 |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 | | | 处理秘书长以下人数 | | |
6 | 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 | | 5 | 自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数 | | |
7 | 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 | | | 其中:处理理事长(会长、主席)人数 | | |
七 | 自查发现“小金库”及纠正情况 | -- | -- | | 处理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人数 | | |
1 | 自查发现“小金库”个数 | | | | 处理秘书长人数 | | |
2 | 自查纠正处理“小金库”个数 | | | | 处理秘书长以下人数 | | |
| | | | 6 | 自查通报案件数 | | |
| | | | 7 | 自查公告案件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