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值班室对收到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认为要素不全、情况不够清楚的,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应速请报送单位补充核实,限期报送。
  (二)属于各有关单位依据新闻单位、其他组织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速请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气象部门予以补充核实,限期报送。
  (三)如果收到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严重,可以边报告、边了解,并将后续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送。
  (四)接到气象部门外的人员报告重要情况,中国气象局值班室要第一时间通知事件发生地省级气象机构,请其尽快核实提供有关详细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瞒报、迟报的处理。
  各单位已经获知有关情况,不及时向中国气象局报告或不向中国气象局报告的,一经发现,视作迟报和瞒报,除在气象部门内部通报外,纳入年底相关绩效考核。对由于迟报、瞒报影响及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部分特殊事件由本单位负责人直接以电话或短信向中国气象局领导报告后,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值班室)补报书面情况。部分重大突发事件因本身特殊性质,在很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应在事件结束后,将有关信息报告或总结材料抄送给中国气象局值班室,以便于为同类事件处置提供参考和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信息初报、续报、终报有关要求。
  中国气象局值班室处理事件初次报告后,要根据领导在上报信息的签批要求或电话指示意见,同突发事件报送单位和应急处置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最新动态,督促各单位做好情况跟踪续报工作。及时将事件处置过程中国务院、中国气象局领导对上报信息作出的批(指)示传达到事件发生地省级气象部门及参与处置的单位。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各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报告终报或处置情况总结,也可以在最后一期信息报告(终报)中总结有关情况,并对事件处置中领导批(指)示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进入三级(含)以上应急响应状态时,进入响应状态的省(区、市)气象局按照应急响应命令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不受本细则限制。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包括的太阳风暴灾害等其他重大事件,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全国性或全省性重大会议活动气象保障服务按照有关保障服务预案执行,不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若在保障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紧急情况需向中国气象局报告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统计分析、评估等业务工作,各单位应按《关于下发<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和<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的通知》(气预函〔2008〕67号)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