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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气发〔2009〕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可操作性,中国气象局制定了《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试行)》(气发〔2005〕19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做好气象应急响应服务和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等,并根据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向中国气象局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以及中国气象局值班室对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重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气象灾害、与气象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气象部门内部突发事件。
  第四条 各单位在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及时向中国气象局报送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并按行政管理权限和紧急、重要程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及该项突发事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包括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结果以及后续处置和应对措施等要素。
  第六条 中国气象局值班室收到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的,经领导审核同意后通过政务值班系统,以《中国气象局值班快报》(以下简称《值班快报》)形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
  第七条 上级领导对上报信息作出批示或者指示的,中国气象局值班室要及时传达、落实,有关单位要及时跟踪续报有关情况并落实领导批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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