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转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气函〔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审计署联合公布的《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气象部门“小金库”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气象部门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以来,针对比较突出、有共性的问题,结合加强气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财务报销程序和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单位账面资产和资金进行财务清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气象部门经营活动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等预算审核的通知》、《关于开展气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等文件,并将气象部门“小金库”重点检查案例进行了通报。请各单位对照各项规定的要求,举一反三,对本单位“小金库”等相关问题组织彻底清查,特别要尽快处理因资产权属关系不确定和对外投资主体不明确导致的账外资产。
二、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发现的“小金库”,由各单位按照《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处理,并报中国气象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检查组对中国气象局本级及下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达处理意见。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视情节可以免予、减轻或从轻处分。在《意见》印发后,有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要从严处理,对于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