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线电视网络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基于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因特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应符合《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等规定的条件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要求,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三)在每个试点地区,IPTV传输业务原则上由一家在当地具备良好网络基础的电信企业经营,手机电视分发业务由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或电信广电合资企业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原则上由一家在当地具备良好网络基础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或电信广电合资企业经营。
(四)关于申请材料的报送和审批。国有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申请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由广电总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同意集团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比照增值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申请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和审批,同意总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
四、落实行业监管职责
试点地区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要求,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要求,保障试点业务的协调有序开展。
(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试点地区省级电信和广电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员配备,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本地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平台和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平台,切实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试点地区的监管平台建设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与试点业务的开展同步进行。
(二)维护行业管理秩序。试点地区省级电信和广电主管部门要落实《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和行业监管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及时跟踪监测本地区试点企业和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依法查处违规问题,防止恶性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督促试点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责任。试点地区电信、广电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企业和单位建立与企业规模、服务范围、业务种类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体系,试点企业要设立专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专职联系人;要在网络建设、业务提供、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等方面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