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信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等广电业务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网络、技术等基本情况;业务发展目标、总体思路、实施计划、网络建设改造计划等试点业务发展计划;开展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等广电业务的具体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设的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对接合作方案。
同时,电信企业还应制定与有线电视网络企业网络连接的技术方案。
3、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的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的网络、技术等基本情况;业务发展目标、总体思路、实施计划、网络建设改造计划等试点业务发展计划;开展上述电信业务的具体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与基础电信企业网络连接的技术方案。
(二)试点地区的安全监管平台建设方案。
1、试点地区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管控平台的属地化建设方案。方案包括如何加强对网上有害信息监测和管控的延伸管理等内容。
2、试点地区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平台的建设方案,方案包括在节目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用户接收等环节部署数据采集和监管系统,建设视听节目和相关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系统,与中央监管平台如何对接等内容。
(三)当地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划措施。包括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地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8月16目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至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安全评估小组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三、组织做好双向进入业务许可申报工作
试点地区提交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安全评估小组审查通过后,相关试点企业和单位应自接到审查通过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电、电信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报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审查,向试点地区的电信、广电企业和单位同步发放双向进入许可。
(一)国有电信企业申请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IPTV传输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应符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等规定的条件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要求,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