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协办函[2010]3号)
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l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名单,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根据国务院《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要求,现就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试点地区三网融合组织协调机构
试点地区省、市党委政府要按照《三网融合试点方案》要求,组织宣传、电信、广电、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成立省级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小组),负责当地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协调小组负责加强本地区三网融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制定本地区三网融合工作的总体布局和规划,研究提出支持性政策措施,协调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试点企业和单位的试点工作,组织日常监督检查,跟踪试点工作动态,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省级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省级协调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承担与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任务,负责通过信息简报等方式,定期向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三网融合试点工作进度和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经验做法。
试点所在城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联络人,建立与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机制。
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本省和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工作机构、联络人及联络方式报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级协调小组要按照《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要求,尽快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试点企业和单位的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方案、当地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划措施等,具体内容为:
(一)试点企业和单位的试点实施方案。
l、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制定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方案。内容包括机构的内容资源、技术准备等基本情况;发展目标、实施计划、建设进度;开展集成播控业务的具体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与电信企业的对接合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