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开发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约束和监督。
第二章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开发服务商进行评测及监管。开发服务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较强的综合实力:专职软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50人。
(二) 软件开发管理能力: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达到3级以上。
(三) 软件支持服务能力:拥有集软件升级维护保障、远程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本地化上门服务于一体的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
(四) 有参与税务信息化或国家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验。
第七条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具体评测由国家税务总局自行组织或委托、联合第三方测评机构实施。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发布评测公告,开发服务商根据公告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评测申请。
第九条 评测合格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开发服务商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在目录中选择使用,选定后由省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通过评测的软件各级税务机关不得选用。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对在用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进行抽检。
第三章 服务与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纳税人选用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应当与开发服务商签订合同。开发服务商应当免费提供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并提供按年和按次两种收费服务项目,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不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开发服务商应当公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发服务商收费标准,应当随着推广规模的逐步扩大而逐年降低。
第十三条 开发服务商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其配套服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咨询、软件升级维护、现场技术支持等。
第四章 数据传输质量与保密
第十四条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应当采用必要的安全认证措施,解决网上纳税申报的身份识别问题,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