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长远要求,也是贯彻中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战略部署的现实要求。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资源管理难题,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形成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新机制,部决定并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全国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中央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不断完善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把创建活动作为以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力抓手,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在创建活动中,不断总结推广节约集约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使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行动和社会的共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布局
创建活动对象为全国所有县(市、区、旗),以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
创建活动分达标和创优两个层次开展。达标是指达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指标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指标标准体系”,另行印发)所规定的指标项的基本标准。达标为普遍性要求,原则上全国所有县(市)均应当在三年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创优是指达到指标标准体系各指标项所规定的标准。创优是更高的要求,每年由已达标的县(市)自愿申报,从中评选出100个县(市),授予“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以下简称“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并在相关政策等方面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