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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四、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会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七、核准你公司在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变更业务范围,减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八、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同意国泰君安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君得益优选基金、君得惠债券、明星价值股票、上证央企指数增强、君享精品基金一号、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履行有关合同约定的程序后,将管理人由你公司变更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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