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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四、核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我会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七、核准你公司在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变更业务范围,减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八、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同意东方红2号、东方红3号、东方红4号-积极成长、东方红5号-灵活配置、东方红现金宝、东方红-先锋1号、东方红-先锋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你公司变更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了结计划安排和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做好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清理和移交工作,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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