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518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申请报告》(东证资管字[2009]22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以及《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子公司名称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3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我会对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核准。
三、我会对王国斌担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无异议,对顾林福担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无异议。核准陈光明(身份证号码:330825197408206512)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ED10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