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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工作整顿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综合评价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二、技术水平与能力保障

3

(1)主要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符合以下条件:

a)主要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人员技术能力满足检测岗位要求;

b) 中心负责人了解国家认监委关于中心授权的政策规定和要求;

c) 管理人员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d) 关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4

(1)具有与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博士、硕士,以及高级、中级职称等专业技术人员;

(2)负责人按规定参加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知识。

    

5

(1)拥有与授权能力匹配的检验仪器设备;

(2)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客户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时,应遵循有关规定。

 
    

6

(1)通过以下活动以不断提高其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使其检验水平始终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a) 承担或者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b) 积极开展检验技术、检验方法的开发和研究;

c)积极承担或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

d) 积极跟踪国际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动态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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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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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三、检测质量

7

(1)在用的检测标准正确、有效;有关检测、校准、仪器操作等作业规范齐备、完整;

(2)按标准正确实施检测,未经许可不对标准方法发生偏离作业;

(3) 制定检测质量控制方案计划并有效实施,进行必要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

    

8

(1)正确配备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和功能稳定;

(2)在用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有效溯源;

(3)检测设备有使用状态确认标识,由指定的授权人员保管和操作使用;

(4)有设备期间核查计划和记录,通过期间核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5)自行校准(内部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有溯源图和校准规程;有校准记录和校准报告;其参考标准按计划实施了强制检定;参考标准的准确度、校准所在环境、实施自行校准的人员满足校准技术要求。

    

9

(1)检测要求的温度、湿度、微生物(必要时)等条件/要求文件化,并得到满足。

(2)检测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

    

10

(1)抽样检测的,有抽样方案、抽样计划、抽样记录,在检测报告中准确描述抽样状况及抽样检测结果;

(2)样品管理:

a)样品接收、返还或处理符合规定或合同约定;

b) 样品具有惟一性标识,样品流转全过程记录,其状态准确描述;

c)样品的保管设备、设施及样品的保管状态符合规定要求。

    

11

(1)  检测的原始记录格式正确;信息充分、真实,能够证明检验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12

(1)检验报告:

a) 检验报告有确定、规范的格式,信息充分并可追溯,检验结论用语正确,判定准确、客观、真实;

b) 没有出具虚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严重失实的现象;

c)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的程序经授权签字人签发;

d)在授权范围内(地点、检验项目、签字人)开展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e)在检验报告封面适当位置加盖有国家质检中心授权标志章;

f) 仲裁检验、质量鉴定检验报告内容、结论恰当,不造成误解;

g) 在检测报告中依法正确使用授权标识,不超项检验、超期检验。

    

13

(1)所有的检验均经过合同评审; 客户的要求及双方责任均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评审的记录妥善保管;

(2)所采购的校准服务及供应品经验收,满足检测要求。

    

14

近一年的委托检验,不存在下列现象:

(1)  检验过程不规范;

(2)  不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

(3)  随意修改检验结果;

(4)  发生检验质量事故。

 
    

15

近三年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强制性认证检验,不存在下列现象或行为:

(1)  发生检验质量事故;

(2)  不严格履行管理制度和检验规程;

(3)  检验中徇私舞弊、承担任务工作中跑风漏气;

(4)  借监督检查和发证检验工作之机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四、 制度建设与管理水平

16

(1)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测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2)中心授权范围内新颁布的标准经过变更备案或确认。

    

17

(1)建立有完善的安全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检测责任制度、委托检验制度,并组织实施。

(2)建立有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验活动和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有征求客户意见、及处理投诉申诉的记录。

(3)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制度健全,有必要的保密技术手段和措施。

    

18

(1)进行防止商业贿赂、公正检验培训或教育;

(2)每年制定培训计划,通过计划的实施保证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技能、文化满足岗位要求,培训包括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全员培训并记录。

    

19

(1)不存在下列行为:

a) 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

b) 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

c) 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

d) 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e) 开发授权范围的产品或者进行产品的咨询工作以及检测信息商业利用;

f)泄露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g)借监督检查和发证检验工作之机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等行为,在承担监督检验工作时泄露检验信息;

h)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牟取不当利益、违规收费或在检验中徇私舞弊,伪造数据,出具未经检测的报告。

    

20

按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书面报送上一年度与授权有关的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

    

21

(1)建立有安全作业及应急处理的规定并有效实施;近3年未发生过检测安全事故。

(2)建立有环境保护的规定并有效实施,“三废”按规定进行处理。

    

22

中心对上次CNCA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实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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