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单位:
(1)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2)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3)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4)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上报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及有关报表。社会团体填报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国有企业填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各自的总结报告等应以正式文件格式(附光盘储存电子文档)于11月20日前报送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根据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报表汇总填列我局《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及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我局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副局长任正晓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组长杨兵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司司长邓亦武同志、人事司司长徐京华同志、监察部驻国家粮食局监察局局长辛志光同志组成。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司,具体负责协调全局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由财务司司长邓亦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驻国家粮食局监察局监察专员王黎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要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
(一)做好宣传发动。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要及时对本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布置,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办、国办及中纪委等部门的文件精神,深刻理解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