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2.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①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②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③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④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①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②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③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①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②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③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④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基本原则
我局深入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各有关司和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小金库”治理工作既要与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又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依法依纪,宽严相济。坚持依法依纪办事,对自查出 “小金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从宽处理,对被查出 “小金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