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深入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财〔2010〕164号)
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精神,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
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我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我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下同)。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内容。凡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1.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