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省级发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任前审核制,即省级发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民政厅(局)提名,报经民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正式任命手续。
(七)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福利金和发行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发行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并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八)对福利彩票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及内设办公厅(室)、人 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机构的职能作用。
(九)严格遵守国家彩票法规和制度,严肃福利彩票发行纪律,确保安全运行。中国福彩中心和省级发行管理机构都要设立专门监察机构或专职监察人员。凡在发行销售中违纪违规、给福利彩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销售,直至取消销售资格的处罚。
三、强化发行销售系统的业务管理
(十)中国福彩中心对省级发行管理机构在销售业绩、运行安全、操作规范、资金结算等四个方面实行考核。省级发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与中国福彩中心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年终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尽快建立以中国福彩中心为核心的全国统一软件的电脑网络系统,强化中国福彩中心对全国电脑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工作的全面监控。已开通电脑销售系统的省份须尽快与全国监控系统连接,尚未开通的省份要尽快开通,并及时与全国监控系统连接。
四、调整福利彩票资金分割比例和福利金留成比例
(十二)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起,彩票资金分割比例调整为:奖金不低于50%,福利金不低于35%,发行费用不高于15%。同时,对彩票公益金留成比例进行调整。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参照2001年度福利彩票发行额度和实际销量确定基数。发行销售在基数以内筹集的彩票公益金,继续由民政部门按原定范围使用;超基数发行所筹集的彩票公益金,20%留民政部 门分配使用,80%上缴财政部,纳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十三)为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从全局出发,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基数内发行所筹福利金,地方按发行额25%留用不变,10%上解民政部,主要用于资助贫困、欠发达地区,同时支持发行业绩突出地方的重点项目建设。新的福利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发布。
(十四)福利彩票发行的总额度由核定的基数和超基数发行的数额两部分组成。为了便于资金结算和管理,鉴于财政部尚未对彩票公益金的上解办法作出统一规定,民政部决定暂将基数内和基数外额度捆绑起来同时下达,并采取按比例统一计算的方法分配销售计划和收缴福利金。
五、减少发行管理层次,降低发行成本